针对化肥市场价格形势相对严峻,货源偏紧,价格波动较大等具体情况,日前市物价局下发通知,要求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。
《通知》要求各区市县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实行价格优惠,各生产企业在享受国家电价优惠后不得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。同时,各相关部门、行业要对化肥生产所需煤炭、化肥运输,以及化肥储备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逐一落实。
《通知》提出了我市化肥价格管理的具体办法:实行差率与最高销售限价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化肥价格。除尿素外,其他品种的最高限价以县为单位统一终端销价,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。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%(包括银行贷款利息、管理费、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,不包括直接运杂费),其中,批发环节的经营差率为3.5%。全市城乡市场的省内产尿素最高零售限价不超过每吨2100元;地产碳铵(含氮量17%)出厂基准价格定为每吨510元,允许上浮10%,下浮不限。碳铵的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8%(包括银行贷款利息、管理费、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,不包括直接运杂费)。
从事大宗化肥批发业务的经营者,直接从生产企业以出厂价购进的,按进价加上合理运杂费用顺加综合经营差率3.5%制定批发销价;各类经营者直接从生产企业以出厂价购进而直销给农民的,按进价加上合理运杂费用再顺加综合经营差率8%制定零售价格;从市内批发环节以批发价购进销售给农民的,按进价加上合理运杂费用再顺加综合差率4.5%制定零售价格;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销售限价。
《通知》还要求各区市县物价部门对磷肥、复合肥、钾肥等的销售价格要按照有效成分的含量逐一制定销售价格,防止经销商混等混级,损害老百姓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