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发改委发布《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》,按照通知,包括化肥出厂价、批发价、零售价的差价率等,吉林省都将实行严格限制。同时,吉林省化肥最高限价不得超过1725元/吨。
《通知》规定,对省内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,即吉林长山化肥集团长达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1750元/吨;省内其他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,按国家规定的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执行,允许企业上浮15%,下浮不限,最高出厂价格控制在每吨1725元以内。
对化肥流通环节实行经营差价控制,在进价加合理运杂费用的基础上,不同品种化肥实行不同的环节差价,同一品种化肥无论进价高低均执行统一的销售环节差价。尿素批发环节进销差价不得超过66元/吨,零售环节批零差价不得超过52元/吨;磷酸二铵批发环节进销差价不得超过140元/吨,零售环节批零差价不得超过100元/吨;氯化钾批发环节进销差价不得超过110元/吨,零售环节批零差价不得超过80元/吨。45%的复合肥批发环节进销差价不得超过105元/吨,零售环节批零差价不得超过80元/吨;其它养分含量的复合肥以45%含量的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为基准,按养分含量的多少分别增加或减少进销差价,每吨每个养分2元和批零差价每吨每个养分1.6元;55%的掺混肥批发环节进销差价不得超过120元/吨;零售环节批零差价不得超过90元/吨;其它养分含量的掺混肥以55%含量的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为基准,按养分含量多少分别增加或减少进销差价每吨每个养分2.2元和批零差价每吨每个养分1.8元。
同时,批发企业原则上应自省外购进化肥或在省内生产企业购进化肥,并将化肥销售给省内零售企业,对向批发企业销售的,进销差价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20%执行;自省内批发企业进肥的,不得再加价向批发企业销售,销售给零售企业的,进销差价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10%执行,严禁同城批发。(完)